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湘西自治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精神,特编制《州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湘西自治州林业局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阅读本《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湘西州林业局门户网(http:// lyj.xxz.gov.cn)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按照 《条例》第九、十、十一条之规定,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相关信息。信息分类如下:
1、组织机构,包括领导信息、机构职能、内设机构等。
2、工作动态。
3、政策法规,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政策解读等。
4、规划计划,包括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5、政务服务,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政务服务事项依据、程序等,服务指南,规范自由裁量权制度,相关工作流程等。
6、统计信息,包括本单位相关统计公报、统计数据等。
7、财政信息,包括本单位财政预决算等相关信息。
8、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报告等。
(二)编排体系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发文字号、生成日期、发布机构、关键词。索引号采用“前段码/后段码”的格式,前段码为本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后段码为“4位数年份数字”加上“5位数字流水号”,中间用“—”链接。
(三)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在湘西州林业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开。此外,还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便民资料等形式公开。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变更或者保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因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公开的,最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提供主动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实际状态予以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机关公开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本机关予以更正。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湘西州林业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州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联系电话:0743-8730082
邮政编码:416000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可以在州林业局门户网站上下载,也可在受理处领取。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申请人应配合受理机关做好记录,并提供真实基本情况。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湘西州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按要求详细填写有关申请事项后,通过网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及时将身份证复印件邮寄到湘西自治州政府办政务公开办。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业务。
3、申请处理
(1)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联系方式。
(3)所申请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5)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进行处理,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申请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应分别申请。
(6)收到更正申请,本机关当场处理,当场不能处理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除外)。本机关无权更正的,将转达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
(三)收费和减免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行政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收费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和举报。
监督投诉方式:0743-12345(政府服务热线);
0743-8569189(州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0743-8222165(州行政审批服务局)
本机关监督部门投诉。投诉电话:0743-8266513。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