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9/2024-00089
- 文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林业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4-04-11
- 签署日期:2024-04-11
- 登记日期:2024-04-11
- 发文日期:2024-04-11
一月一主题 | 涉税违法案例的罚与不罚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也是我们的责任。为了让大家更好的了解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以下我们就通过2个典型案例带大家了解。
Y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接到案源信息,认为某建筑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立刻对其展开检查。该局通过对该公司生产能力、发票抵扣、账载数据、银行流水明细、手续费等多方面取证,查实该公司接受某建材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价税合计:2789601.98元;向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合计1,333,399.58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将该公司接受或开具的3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中,由银行流水明细表、下游的证明材料、申报表、法人代表、出纳等关键人员的询问记录可知,该公司显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且主要目的就是谋取利益,该局定性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恰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是实施虚开发票行为的自然人,而其客体是国家税收利益和税收征管制度。因此虚开行为不仅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更严重破坏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危害国家正常的税收秩序,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触犯了《刑法》。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部分企业受利益驱使,抱着侥幸心理,参与虚开增值税发票,侵蚀国家税基,扰乱征管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环境。稽查局对该行为的查处,有利于树立正确导向,促使企业正当经营,有利于增值税链条式管理,保护国家税款不被流失。
XX服饰店,税务登记日期:2016年8月17日;登记注册类型:内资个体;所属行业:服装零售;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5月23日,XX服饰店主动来G区局办税服务中心办税前台办理银行帐号报告事项,填报录入银行帐号开立日期(2022年3月24日)后,因已超过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报告期限,金三系统自动判定并登记为一条税收违法行为,经进一步核实,确系当事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将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因该项税收违法行为属于国家税务总局“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中的14项事项之一,办税服务中心办税前台结合该当事人金三系统中登记的所有违法信息情况(之前尚未登记发生过该类违法信息)以及该次违法危害后果、改正情形,初步判断该违法行为符合“首违不罚”条件,在金三系统中启动税收违法行为处理流程,并对违法事实、违法手段等进行详细登记,然后将流程推送至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后续处理。同时,当场告知当事人:该违法行为初步判断符合“首违不罚”条件,请于近期配合税源管理部门完成“首违不罚”相关流程。
税源管理科接收该项工作任务后,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根据其违法事实及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确认该违法行为符合“首违不罚”条件,建议不予处罚,依次经过税源管理科科长、区局分管局领导、区局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向当事人下达《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根据违法事项选择区局自制的对应类型《税务违法违章行为告知承诺书》交由当事人签订。当事人按要求签收、签订了相关文书,在《告知承诺书》上签字承诺:今后将按照税务管理规定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法律分析
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该案中,当事人于2022年3月24日开立银行帐号,逾期于2022年5月23日向税务机关报告该银行帐号,属于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将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行为。
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该类违法行为并非必须处以罚款;
同时,为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对于首次发生下列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序号1,事项: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当事人该违法行为符合“首违不罚”条件,适用“首违不罚”。
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规定:“二、适用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四、对适用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当事人,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签订承诺书的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实施“首违不罚”流程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与当事人签订承诺书既是文件要求,也有法律依据。
“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制度是税务部门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管理,准确把握适用“首违不罚”的条件,不得变相扩大范围、借“首违不罚”之名行疏于履行管理职责之实,也不得擅自缩小范围,导致纳税人不能“应享尽享”;对适用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当事人,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签订承诺书的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对再次违反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既体现法律的刚性,又体现柔性执法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