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野外用火管理 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野外用火管理 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20 字体大小: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野外用火行为,有效预防野外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湘西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内森林防火区、农业生产生活区的野外用火管理活动。

森林防火区是指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三十米范围内的区域。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和国有林场及重点水源涵养林等重点林区为重点森林防火区;其它区域为一般森林防火区。具体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农业生产生活区是指城市建成区之外的农民生产生活区,包括荒地、滩涂及其他农业土地。

第三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及部门职责】州、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野外用火管理监督工作。

州、县(市)人民政府将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对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野外用火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应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野外用火的应急管理处置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野外祭祀用火的监督管理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森林防火区的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农业生产生活区的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野外用火涉及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森林公安、自然资源、文旅广电、住房和城乡建设、气象、民族宗教、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外用火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火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内野外用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及督促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将野外用火纳入村规民约,定期组织村(居)民开展野外防火演练、检查野外用火安全、学习野外火灾应急处置等野外防火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防火责任】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统筹村组干部和驻村工作队员及护林员、保洁员等公益岗位人员建立野外用火联防队伍,负责宣传野外用火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治,落实野外用火报备制度,劝导、报告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组织村(居)民定期开展学习村规民约,村规民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野外农事用火的报备制度及报备程序;

(二)野外起火的应急处置措施;

(三)违规野外用火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野外用火的奖惩制度;

(五)对举报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具体奖励细则。

第六条【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用火原则】森林防火期内,重点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一般森林防火区的林区,未经批准不得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害和工程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野外用火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森林防火区的野外用火,并落实有效防控措施,严防失火;一般森林防火区林区外的区域提倡减少野外用火,确因农业生产生活需要用火,应经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批准,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报批报备情况汇总报送至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财政预算】州、县人民政府将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经费和奖补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优先补贴采用先进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采用先进技术收集、移除、回收利用田基草、荒地草等杂草的企业和个人。

第八条【农业生产生活区报备制度】在农业生产生活区需焚烧秸秆、垃圾、荒草等废弃物的用火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前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农事野外用火,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村民委员会接到报告后应当结合当地气象部门的预警预测,根据天气状况综合判断是否达到焚烧条件,在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和二级风以下天气条件组织野外用火联防队伍在现场指导和监督野外用火,检查清理火场。

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集中焚烧期。

第九条【特殊时段农事用火的管理】在春节、元宵、清明、中元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以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野外火灾高发期间,当地气象部门应当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信息互通平台,及时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

第十条【联防联控】泸溪、凤凰、古丈、花垣、保靖、永顺、龙山七县与相邻省内外各县(市)、州内相邻各县(市)之间及各相邻乡(镇、街道)之间,应建立野外用火联防联控和信息共享机制。

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建立部门和企业野外用火管理研判会商、联防联控和信息共享机制。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探索建立“十户联防”野外用火联防机制。

第十一条【利益关联机制】农业农村、林业、烟草、工信等相关部门在国家和省政策允许前提下,将相关生产企业和个人野外用火情况与补助补贴挂钩,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示范引领】各级党政机关和学校、医院、电信、移动、联通、铁塔、电力、石油天然气管道等州内国有企事业单位应主动遵守野外用火有关规定,提倡在森林防火期杜绝或减少野外用火;州内各级各单位党员、干部(职工)应带头遵守野外用火管理规定,积极倡导亲属和身边人员杜绝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第十三条【未经批准的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未经报备以及审批擅自野外用火的,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野外用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认错态度较好的,可安排植树、巡山护林等适当的义务劳动作为惩戒,态度恶劣、拒不配合的,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州、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委托相关部门,实施野外用火管理的执法以及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施行时间】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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