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草湿资源督查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湖南省林草湿资源督查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湘西州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2-10-24 字体大小:

为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要求,有效遏制违法破坏林草湿资源行为,经过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召集专家论证、局党组会审议通过,2022年10月11日,湖南省林业局制定印发了《湖南省林草湿资源督查管理办法(试行)》(湘林资办【2022】2号、以下简称《办法》)并明确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

自2018年开展森林督查工作以来,我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并积极探索,森林督查工作取得较好成效。但也存在制度不够健全、管理不够规范、核实准确率不高、整改到位率不够理想以致于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仍高发频发等问题。为更好地发挥森林督查在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中的“利剑”作用,有必要进行总结提炼、规范提高。

近年来,随着草原监管工作的转隶归并以及湿地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加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相关要求已成为了我省林业部门的法定职责。法定职责必须为。

二、制定本办法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第六十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湘办〔2021〕20号)“建立完善的林长制工作体系和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制度机制,实现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存量、扩增量、提质量”,“加大林地、草地监管力度,严格控制林地、草地转为建设用地,禁止毁林毁草开垦。”

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函〔2020〕54号)“明确监管范围,将破坏林地、林木等森林资源行为一并纳入监管范围;开展全面核查,全面排查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工程建设等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与湖南创新

该《办法》分为总则、工作职责、工作任务、保障措施、附则,共五章21条。

(1)相对统一了常说常用的几个定义。如林草湿“三合一”资源督查、“三个到位”、“一单四制”等。

(2)初步明确了涉林部门的职责任务。对省市县乡四级涉林部门的责任、义务予以了初步明确,目标是共同建立“政府组织、全面覆盖、分级负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常态化林草湿资源监督管理机制。

(3)尝试细化了参与各方的质控措施。要求建立县级自查、市级检查、省级复查、国家核查的林草湿资源监督分级质量控制体系。考虑到目前林业系统技术力量严重不足的实际情况,该办法明确,遥感影像判读、核验、数据更新等技术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协助承担,但要同步建立健全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质量监管机制。

(4)归纳列举了整改销号的基本要素。将森林督查发现问题划分为行政处罚类、刑事案件类,并分别规定了查处整改标准、程序、需提供的销号材料等。可起到类似于“标准”的操作指南作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2年6月1日起刚刚施行后的较短时间里,将森林督查、草地督查与湿地督查“三合一”并制定管理办法,有利于通过完善林草湿资源督查管理制度体系并借以不断提升湖南省的林业治理能力,也符合为基层减负的国家要求,而且在全国还是第一个省份,可以起到一定的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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