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湖南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和监测办法》

解读《湖南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和监测办法》

来源:湖南省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0-05-13 字体大小:

2019年12月17日,省林业局出台了《湖南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和监测办法》(湘林法〔2019〕8号)(以下简称《办法》),省政府统一登记号HNPR-2019-25001,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开展示范社建设是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原农业部、原国家林业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农经发〔2013〕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办发〔2017〕38号)要求“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深入推进示范合作社建设”,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11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农发〔2019〕18号)再次提出“持续开展示范社评定,建立示范社名录,推进国家、省、市、县级示范社四级联创”,《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64号)也明确要求“大力支持创建农民林业合作社示范社”。截止2019年底,我省已积极争创国家农民林业示范社(县)79家,组织创建省级农民林业示范社322家。通过示范引领,全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近9000家,经营林地面积近1300万亩,经营业务内容包括营造林、油茶、竹木、花卉苗木、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森林旅游等,涉及到了林业的方方面面,对于加快现代林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从总体上看,我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还有不少合作社存在组织制度不够健全,指导服务不够规范,运行质量不高,辐射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需要继续扩大示范效应来推动合作社提质增效。鉴于我局以往的示范社创建活动只是年度的普通任务安排,对合作建设管理的指导性不足,迫切需要进一步规范化、具体化,突出地方特色,增强可操作性,因此,结合我省林业实际,制定出台本《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关于认定标准

我局2015年就开始了省级林业示范社的认定工作,已经有了很好的工作基础,本《办法》的认定标准是在原有认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和调研情况,对原有标准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一是明确申报省级林业示范社原则上应是县级以上林业示范社,这既符合中央关于“推进国家、省、市、县级示范社四级联创”的要求,也符合我省的林业工作实践,据统计,各地已创建市县级林业示范社800余家。

二是明确省级林业示范社必须是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合作社,有效规避非林业合作社申报省级林业示范社的现象,提高申报工作质量。

三是明确将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纳入认定范围。2017年修订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地位,中央也提出了鼓励发展联合社的具体要求。在基层实践中,我省也涌现了平江县兰家洞联合社等典型联合社。因此,将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纳入认定范围将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发展。

三、关于认定程序

省级林业示范社每两年认定一次,具体时间和有关要求由省林业局行文通知。主要流程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含联合社)自愿向所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复核后,报送省林业局。省林业局组织专家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并授牌。

四、关于监督管理

实施每两年监测一次的动态监测制度,这已成为中央和很多兄弟省份加强合作社监管的必备动作。申报和接受监测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对出现提供虚假资料、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发生林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接受监测等情形的,经查实,取消其省级林业示范社称号,且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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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和监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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